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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