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
刑事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民國97年2月18日具狀就本院
96年度士交簡字第1706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本件刑
事簡易判決對上訴人即被告位於台北市○○區○○○路○○巷
○弄○號6樓之1住所送達,已於96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被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被告遲至97年2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
,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馮衍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