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二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系爭運送事件原始託運人亞加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加倍公司)業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原告提起返還陸運運費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海商上字第8號判決原告應返還訴外人亞加倍公司運費新臺幣150萬565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107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98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茲因原告於系爭運送事件中請求被告返還運費有無理由,與訴外人亞加倍公司於該訴訟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關,經兩造陳述同意待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