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95年2月20日│1,946,255元│CP二0二0五八│││1│司 黃維金 │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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