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01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801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011號、95年度執全字第50號保全程序執行卷核閱屬實。茲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已另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4年度促字第46527號核發支付命令,命聲請人應給付借款新台幣65萬元,並經聲請人於95年1月23日收受後,因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於95年2月13日確定在案,此亦經本院調取94年度促字第46527號支付命令卷宗核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本案即與確定判決相同,是本案既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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