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9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黃宥縢

被告 鍾逸樺 戶籍:雲林縣○○鄉○○路000○0號(雲林○○○○○○○○崙背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24元,及其中新臺幣21,269元自民國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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