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34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徐雅琳

徐雅婷

徐承忠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徐雅婷、徐承忠及徐承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徐東美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徐雅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徐雅婷、徐承忠及徐承義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東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徐雅琳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6,860元

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違約金

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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