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3號上訴人丁○
戊○○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95年度訴字第16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23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㈠上訴人丁○部分新臺幣(下同)1,254,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㈡上訴人戊○○部分1,21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㈢上訴人丙○○部分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㈣上訴人甲○○部分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以上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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