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殺人未遂罪減得之刑,再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公共危險及傷害罪減得之刑,再各減為有期徒刑拾捌日及壹月,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殺人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一、二所示犯罪時間犯殺人未遂、公共危險、殺人及傷害罪,經本院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經均確定,嗣因77年減刑暨80年減刑,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經裁減為如附表一、二所示減得之刑,其中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減得之刑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減刑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公共危險及傷害罪再減得之刑,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殺人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8年,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4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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