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惟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游植筌 證述在卷,復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小包等扣案為證,及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月29日經本院裁定自96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本案已羈押數月,於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然被告在外之家庭面臨破碎,被告上有65旬之高堂及妻子,且尚有三個幼稚的小孩嗷嗷待哺,並均由高堂老母代為撫養看管,而家中一切經濟,全部都落在髮妻一個人的身上,又加上高堂母親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希望法院可以讓被告回家中處理瑣碎事宜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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