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參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