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61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萬零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