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一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此有本院三重簡易庭送達證書及其上檢察官所蓋戳章一份在卷可憑。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始向本院對本件提起上訴,此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板簡森新 九0請上字第一五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一份在卷可證,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為星期四,亦非假日,是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潘長生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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