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85號原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