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閔皓
潘秋芬洪慈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75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33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均明知 王三井 等人(所涉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嫌,另經本院判決)所經營之「歐博ALLBET」(網址:https://i88game
s.com/mobile_games.ph)、「I88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s://vip9427.com)係以運動賽事、百家樂、撲克牌等遊戲項目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仍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初至12月間,被告被告莊閔皓在高雄市大樹區住處;被告潘秋芬在高雄市仁武區住處;被告洪慈婷在高雄市橋頭區及臺南市新市區等處,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連結進入前開網站,選取特定簽賭項目下注簽賭,並將賭資匯入網站經營者使用之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已改為元大商業銀行楊閔 所有,其所涉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嫌,另經本院判決)。其賭博方式為:由「歐博ALLBET」、「I88娛樂城」網站之經營者王三井提供被告 王威智吳清源 各1組帳號,並由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自設1組密碼後上網連線至該網站登入上揭帳號、密碼,再選取所欲下注之運動賽事或遊戲項目,下注金額,藉由不特定賠率與該網站之經營者對賭王三井,如下注者獲勝,即可依該次賠率獲取賭金,如敗北,則其所下注之賭金均歸網站之經營者王三井所有。因認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就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並斟酌其他具體事件綜合認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莊閔皓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以智慧型手機登入「I88娛樂城」網站,一開始是在高雄市上網下注,最近上線登入是在高雄市大樹區住處上線下注等語;被告潘秋芬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以平板電腦登入「I88娛樂城」網站,都是在高雄市仁武區住處上線下注;被告洪慈婷則於警詢中供稱:我是以智慧型手機登入「I88娛樂城」網站,一開始是在高雄市橋頭區上網下注,最近上線登入是在臺南區新市區上線下注等語。而賭博係行為犯,應無所謂犯罪之結果地,是應以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下稱被告3人)以網路連結上網投注時之所在地,為其犯罪地之認定。被告3人匯入賭資之金融機構帳戶雖係元大商業銀行前鎮中山分行之帳戶,亦僅被告3人所匯賭資之解款行位於本院管轄區域,尚難認此即被告3人涉犯賭博罪之犯罪地,堪認本件犯罪地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被告莊閔皓雖供稱其一剛開始是在高雄市上網下注,然此尚無法認定其係於本院轄區抑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所為,是尚難以憑此率爾認定本院具有管轄區。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前段雖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並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並於同法第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及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本件檢察官除追訴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賭博之犯行外,同時亦對同案被告 王仁楷薛芳如謝瑜珊 、王威智、吳清源等人於上開賭博網站投注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之賭博行為,係屬各自與網站經營者成立對向犯之犯罪結構,與其他賭客間,並無所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廣義或狹義共犯情形,是縱本院對同案被告王仁楷、薛芳如、謝瑜珊等人具有管轄權,亦無法以牽連管轄為由而取得對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部分之管轄權。
(三)再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於107年9月2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25日雄檢欽結107偵12752字第1079012330號函上本院刑事科收案分案戳章在卷可參,而當時被告莊閔皓、潘秋芬、洪慈婷之住所地分別依序係在高雄市大樹區、仁武區、永安區,此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在卷可憑,且亦查無被告3人在本院轄區有居所或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之情形,此有被告3人於警詢、偵訊所留之地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3人之住居所、所在地均無在本院轄區內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證據證明本件犯罪地,或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就被告上揭賭博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五、至同案被告王仁楷、薛芳如、謝瑜珊被訴部分,另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3447號判決;同案被告王威智、吳清源被訴部分,則另由本院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