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85號原告 王伯群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熊萬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熊萬銀為被告代表人 林炎成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亦規定甚明。另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民國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於108年7月9日送達被告後,被告之代表人於108年7月15日由林炎成變更為熊萬銀,此有送達證書及被告108年7月11日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B號函附卷可稽,新任代表人熊萬銀於108年8月6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