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房稚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稚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房稚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房稚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0.06│99.09.17│99.12.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57號│毒偵字第29號│毒偵字第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100年度訴字第91│100年度訴字第1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3.08│100.03.29│100.03.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6│100年度訴字第91│100年度台非字第││││號│號│243號││判決├────┼────────┼────────┼────────┤││判決│100.04.11│100.05.02│100.08.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515號(│執字第1301號(│執字第1301號(│││100執緝375號)│100執緝377號)│100執緝377號)(│││││100執更621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2.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1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4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3.31│├───┼────┼────────┤││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412號││判決├────┼────────┤││判決│100.05.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387號(│││100執緝3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