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豪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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