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7號

原告 林秋富

被告 謝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永春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修復房屋漏水部分,惟並未表明本件依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確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應徵收之裁判費數額,且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故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修繕費用並檢附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併請提出被告謝永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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