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併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