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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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621號

原告 顏宜平

訴訟代理人 顏馮秋燕

被告 顏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元,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開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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