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