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陳宏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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