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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