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複代理人 孫玉達 律師被告巨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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