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張詠筑
張詠惠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美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將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振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於主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亦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合併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7,135,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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