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朱亭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江雄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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