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另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復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因保護管束期滿經依法不起訴在案(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二八號)。扣案之安非他命重零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