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99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開元報關行│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9年2月2日│8,610元│VC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