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778號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8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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