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6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已繳之6,500元後,尚有2,9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查明 陳宗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母 莊寶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部繼承人及該等繼承人之最新住居所址,並就本件為妥適之聲明及追加應為被告之人為被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補陳陳宗祐及莊寶珠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提出陳宗祐及莊寶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