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前揭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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