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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