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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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大里市○○路○號,此有原告於民國97年5月6日所提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