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瑛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臣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進航國際有限公司就保全之請求事項,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茲依非訴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