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街○○巷○號。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街○○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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