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柯劭臻 律師即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柯劭臻律師即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柯劭臻律師即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影本各一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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