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丁○○原告辛○○原告己○○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甲○○
號被告乙○○
號被告庚○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被告戊○○
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7,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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