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認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刑保字第57號)後釋放。
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8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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