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止,因犯重利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十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二三六一號、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六0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