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廖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富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蕭富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