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19號聲請人連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文筆展覽廣告股份有│彰化銀行古亭分行│95年2月28日│4,088元│CM0000000││││限公司 謝順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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