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之部分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本署法警於民國93年12月20日13時許,在其所著之左腳鞋底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0.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02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93年12月20日因竊盜案件為警逮捕,於同日13時許,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時,經該署法警 崔紹如 在被告穿著之左鞋底查獲晶體1包,經採集尿液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法警崔紹如職務報告、94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曾於92年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8月23日止,連續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3年12月2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4年2月1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因本件被告於93年12月20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與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2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為不起訴處分,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至於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4公克)無訛,有該醫院94年6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證(見94年度聲沒字第1076號偵查卷第7頁),是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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