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葉美妍 被告 葉宇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6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