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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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