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二號
原告原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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