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被告 娜娜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漢儀 人被告 王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中「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年3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6年
6月30日」;附表二編號2中「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年4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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