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范金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