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東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東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陳尹捷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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