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許喬甯 被告 陳訓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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