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勝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勝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勝隆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鐘勝隆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與上開竊盜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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